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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五四”新思潮中的“赵五贞自杀事件”

发表时间:2014-06-23阅读次数:1856

论“五四”新思潮中的“赵五贞自杀事件”

 

杨华丽*

(绵阳师范学院  文学与对外汉语学院,四川绵阳  621000)

 

内容摘要:有三例自杀事件在“五四”时期迅即进入了公众视野:梁济、林德扬、赵五贞的自杀。如果说梁济之死属于社会名流的自杀,林德扬之死属于有为青年的自杀,那么,赵五贞之死则常被人与北京女高师学生李超之死放在一起,作为女性争自由、婚姻自主而自杀的典型案例。此处将讨论重点放在赵五贞自杀事件上,看在这一起涉及到女性婚姻问题的公共事件中,“舆论”中“自刎”的“新娘”如何变成了“研究”中“自杀”的“赵女士”,从而考察“赵女士自杀”这个意义符号经历了怎样的建构过程。

关键词:自杀;赵五贞;言说;意义建构

 

 

近代以来的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动荡之中,各种思潮在相互激荡中此消彼长。从戊戌到“五四”这史家常谓的“过渡时代”[1],从“五四”开始的所谓的“回旋时代”[2]、混沌时代[3],更是思想急剧变迁之时,“自杀”更是成为一个醒目的社会现象。例如,据上海《民国日报》上“本埠新闻”栏的报道,1919年自杀的人数为21人,1920年为47人,1921年为66人。北平《晨报》从19213月底开辟“社会咫闻”一栏,在4月至12月的9个月里,报道的自杀人数达103人。自杀事件的频繁发生甚至引起统治当局的关注。192010月,长沙地方检查厅检查长曾为此专门发布《劝戒自杀文》:“查近日以来,省垣内外男妇自缢身死之案,屡见不鲜……为此布告各式人等知悉,尔等果有冤屈,尽可赴厅请求诉追,必有伸理之日,幸勿轻身自缢”云云,这虽然只是无关痛痒的官样文章,但足以表明当时自杀问题的严重性[4]。而“据一篇回忆文章记述,邓颖超当时办过一份《妇女日报》,在一个月里摘录各地妇女自杀的达27人之多,可见此问题之严重性。”[5]据统计,民国前后几年北京自杀的人数有持续增长的趋势,“五四时期,虽然没有更精确的数字统计,但从当时各大报刊对于自杀现象的探讨来看,自杀已经成了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到了需要加以干涉的地步了。”[6]

这一时期的自杀案例,由于常常被公诸媒体,所以产生了较之以往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对自杀社会意义的赋予过程和特殊方式,已有刘长林等学者进行过卓有成效的研究[7]。事实上,仅就“五四”一代思想家而言,早在陈天华、杨笃生蹈海自尽之后,他们对自杀社会意义的解读就已经开始,而我们不能忘记的是,陈独秀在《甲寅》月刊第1卷第4号上发表《爱国心与自觉心》之后,李大钊的回应之文《厌世心与自觉心》[8]中就谈及了自杀。他认为陈文会导致厌世之风的盛行,而国中日多的自杀并不是一种好现象,当代作者应该慎重于描写死之乐趣。章士钊则在以记者身份作出的回复中,花了大量篇幅来为自杀做出辩护。

到了“五四”时期,有三例自杀事件迅即进入了公众视野:梁济、林德扬、赵五贞的自杀。如果说,梁济1918年的自杀属于社会名流的自杀,林德扬1919年的自杀属于有为青年的自杀[9],那么,赵五贞1919年的自杀则常被人与北京女高师学生李超之死放在一起,作为女性争自由、婚姻自主而自杀的典型案例。此处我们将讨论重点放在赵五贞自杀事件上,看在这一起涉及到女性婚姻问题的公共事件中,“赵女士自杀”这个意义符号经历了怎样的建构过程。

 

 

赵五贞自杀于19191114日。从15日开始至19日,长沙《大公报》“�闻”栏连续发表了内容详实的四篇报道:《新娘舆中自刎之惨闻》(15日)、《新娘自刎案前因后果》(16日)、《新娘自刎案之余闻》(17日)、《赵五贞自刎案之真相》(19日)。从其内容来看,该报是本着报道事实、查明真相的思路在运作这一条线索。在他们眼中,这是一条比较重大的本地社会新闻,和1118日的《又一婚姻奇案》、127日《又一个不肯出轿的新娘》属于同一个系列,所以它们所在栏目都是“�闻”栏,而且出现的位置都几乎相同。此外,新娘赵五贞舆中自杀在这一系列报道中具有原型意义:由于它的奇,所以在报道常家二女违背母命,自去许配的左家成婚,后终于成功的新闻时,记者用了正题“又一婚姻奇案”、副题“新妇自往男家”进行报道;由于它的怪,即赵五贞未曾出轿,所以才在报道陈姓之子娶亲、新娘不出轿时,使用“又一个不肯出轿的新娘”这个说法。但较之后二者,赵五贞事件很明显具有更多的新闻性,而这新闻性,很大程度上来自她死因的复杂。

《新娘舆中自刎之惨闻》在报道时突出了“惨”字。由于它实际上囊括了3种角度的报道,所以相互间形成了明显的对话、补充关系。16日刊发的《新娘自刎案前因后果》涵括了四则小报道,既有对15日新闻的呼应,更有对该事件的多向拓展。17日的报道《新娘自刎案之余闻》专门针对致死原因而写。第四则报道刊于1119日,即赵五贞之父赵海楼所讲述的《赵五贞自刎案之真象》。在该报道中,“赵五贞”这个名字第一次出现。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几则连续的新闻报道中,《大公报》记者均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试图客观报道赵五贞自刎案的来龙去脉,尽量还原赵五贞之死的真相。这是记者从追踪新闻的角度作出的选择,此其一;在这几则报道中,我们毫不费力地发现,众说一词中的舆论对赵五贞形象进行了不同的塑造,但不管在舆论所言的哪一个向度上,我们都会发现,这是一起并不太特殊的新娘自刎案,赵五贞的所作所为,即便有反封建意义,这意义也是有限的,此其二;第三,在这四则报道中,前三则都使用“新娘”、“新妇”、“赵家之女”这样的称谓,唯有第四则,在其父赵海楼的表述中,她的名字“五贞”才出现,所以报道的题目也顺势变成了“赵五贞自刎案之真象”,此外,赵五贞还被官方强封了一个称谓:“吴赵氏”。如果说,“新娘”、“新妇”说明了赵五贞在此事件中的特殊身份,有助于突出“惨案”之“惨”;“赵家之女”则是另一个对她的指称,这里依然没有她作为个体的地位;“五贞”的出现,固然标示了赵五贞的本名,较之前此的报道凸显了她的存在,但很明显,这“五贞”也仅止于标示她的存在,里面没有太多的感情色彩;而“吴赵氏”,是检查厅封在赵五贞棺木上的,对这个称谓,赵海楼虽认为“此未体得小女之意”,但终究还是“因官示未敢取下”,也就是说,赵五贞终将以“吴赵氏”尘封于泥土,而“吴赵氏”,正体现了赵五贞自杀这个身体抗议的失效:她终究还是被耻辱蒙上了身。

 

 

1919年1115日至126日这段时间,《女界钟》[10]、《晨报》[11]、尤其是《大公报》(长沙)发表了系列文章,积极跟进此次自杀事件,对赵五贞自杀的社会意义进行了深度建构。而这,与“五四”新思潮中妇女婚姻解放问题密切相关。

下面是笔者整理出的《大公报》(长沙)上发表的文章一览表:

署名

文章名

发表时间

所在栏目

备注

天籁

旧式婚姻之流毒

1115

随意录

 

兼公

改革婚制之牺牲者

1115

随意录

 

泽东

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

1116

研究

 

兼公

我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杂感

1117

研究

 

泽东

赵女士的人格问题

1118

研究

 

兼公

赵常两女士的人格

1118

随意录

 

我也说说赵女自杀事件

1118

随意录

 

殷柏

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的批评

1119

研究

投稿

汝霖

我对于赵女士自杀案的主张

1119

研究

投稿

泽东

婚姻问题敬告男女青年

1119

随意录

 

泽东

改革婚制问题

1119

随意录

 

纬文

婚制改造问题

1120

研究

 

苏闰波、新曼、不平

赵女士自杀案的“舆论”

1120

研究

该文系编者从读者来信中挑选3封组成的一篇文章,前面有“编辑者”的一段话,其中说“本报对于赵五贞自杀案已研究了多日,外间投稿也不下数十通,可见社会对于此案的注意了。只以篇幅有限,不能通通登载,因摘录于左,以表示一班[12]舆论”。

天下几多没有价值的事

1120

随意录

 

一个一个的不同

1120

随意录

 

 

 

1120

来函披露

该信未署名

筠园

我的改革婚制谈

1121

研究

 

泽东

“社会万恶”与赵女士

1121

研究

 

迈君

我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感想

1121

研究

 

不羞死也要气死

1121

随意录

 

陈子博

那里来的吴赵氏

1121

随意录

投稿

毓莹

一个问题

1122

研究

投稿

平子

我不赞成父母主婚

1122

研究

 

柏荣

我对于赵女士自杀后的意见

1122

研究

 

新城

革改婚制先决的一个问题

1123

研究

投稿

泽东

非自杀

1123

研究

 

西堂

论赵女士自杀事

1124

研究

 

看“研究”的不要把题目弄错了

1124

随意录

 

泽东

恋爱问题――少年人与老年人

1125

研究

 

抱一

旧式婚姻的罪恶

1126

研究

 

抱一

旧式婚姻的罪恶(续)

1127

研究

 

泽东

打破媒人制度

1127

研究

 

泽东

婚姻上的迷信问题

1128

研究

 

刘渡黄

我对于婚姻改造的意见

1129

研究

投稿

衍仁

可怜的中国妇女

1130

研究

投稿

衍仁

可怜的中国妇女(续)

121

研究

投稿

�无[13]初稿

赵贞女诗

125

诗选

 

振钧

掠婚

126

小说

该小说连载至1210

从上表可知,此期共发文章36[14]。其中泽东(毛泽东)共发表文章9篇,是最活跃者[15],署名“盾”者发布文章3篇,署名“兼公”者发表文章3篇,也是在这一事件中主宰舆论导向的人物。在这36篇中,标明“投稿”字样的文章有10篇,如果算上《赵女士自杀案的“舆论”》中编辑者所说的“外间投稿也不下数十通”,那么,因赵五贞自杀事件而写信给长沙《大公报》的至少是好几十封[16],而且,从表中可见,�无初稿为赵五贞写了诗,而该事件成了小说《掠婚》的创作缘起[17]。可以说,这一事件在长沙的知识分子和市民中产生了较大影响。其影响的脉络,是从毛泽东、兼公、天籁等主张新文化运动者延伸至普通读者如殷柏、汝霖、新城等,再到诗歌和小说创作者,其影响渐次扩大。此其一。

其次,几乎从开始报道新娘自刎案起,以毛泽东、兼公等为代表的新文化精英,就将“�闻”栏所言的“新娘”、“新妇”,直接替换成了彰显人格独立精神的、颇具“五四”新文化特征的“赵女士”,在具体言说中,他们有时也称“赵五贞”的全名,但几乎从未正面使用过“新妇”,尤其是“吴赵氏”这样的称谓。由此可见,毛泽东等对这一事件的态度,与新闻记者、赵五贞的邻居亲戚甚至赵海楼等人,存在非常大的差异。选择“赵女士”而非其他来指称这名女性,体现出了新文化精英们正面的情感倾向和价值判断。

第三,和新闻报道无一例外都置于“�闻”栏不同,毛泽东等发表的文章大多在第六版的“研究”栏和“随意录”栏[18],而《大公报》(长沙)所设的“研究”栏、“随意录”栏历来是新文化阵营传播新思潮、研究新问题的阵地。翻阅这一时期的“研究”栏、“随意录”栏可以发现,女子问题、新道德问题、婚姻问题是他们关注的重心所在,如赵五贞事件之前“研究”栏就发表有张溥泉的《什么是新道德》、慎庵的《新国民的新道德》、陈友琴的《女子教育之革新》等。因而可以说,“研究”赵五贞自杀事件,隶属于当时新文化阵营传播新思想的行动系列。

第四,这批人讨论赵五贞死亡时用的词是“自杀”,这比新闻中所言的“自刎”要泛化,而且,自杀所暗示的“横死”之义,显然更利于他们展开后续的论述;而他们在论述中,从天籁所发的第一篇文章开始,“旧式婚姻”、“社会万恶”、“改革婚制”、“婚姻改造”是四个相互联系的关键词,他们甚至并不拘泥于弄清赵五贞自杀的真相,而是从《大公报》(长沙)前此的几篇报道中发现裂痕,重点围绕婚制改革的方方面面进行探索。

这些探索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人格问题。这一问题由毛泽东、兼公、盾三人于1118日集中提出。他们的观点也成为后来讨论这个问题的起点。毛泽东认为赵女士受父母的压制,没有自由意志,受到了父母的“间接强奸”而没有人格。而从赵女士本身来说,“在他二十一年最后的一瞬间,他的人格忽然现在来了。呜呼,呜呼!不自由,无宁死。雪一般的刀上面,染了怪红的鲜血。柑子园尘秽街中被血洒满,顿化成了庄严的天衢。赵女士的人格也随之涌现出来,顿然光焰万丈。”[19]既无人格又有人格,这貌似矛盾的论述其实并不矛盾,因为她的没人格是由于父母的压制,而这是外在于赵女士的环境问题,她的没人格,反而说明了赵女士不得已的悲惨处境,这一“抑”为后面的“扬”做好了铺垫。正是看到这一点,兼公才对毛泽东的观点表示了赞成。但较之赵女士,兼公更认可17日《大公报》所报道的那位常女士,因为这位常女士能以智力保障她的自由意志,采取了积极有作为的举措,故而,常女士是有人格的。“常女士得了个顶完美的结果,赵女士得了个顶惨痛的结果”[20]。盾则径直将赵五贞的自杀认为是人格问题,是增长人类的人格价值[21]。此后,将婚姻与人格问题相联的所在多有,如苏闰波希望他们与恶魔宣战,务必使这万恶的魔鬼永远不再现于这光天化日之下。这样“上可以替我们自今日以前无量数屈死的女界同胞吐一口恶气,下可以救我们自己的人格”[22];一个读者在致《大公报》的信中就表示自己非常崇尚赵女士的人格[23];刘渡黄所谓“注重将来的婚姻改造”方法的第三种就是在法律方面减轻亲权,尊重子女的人格和结婚的自由。[24]

第二、婚制改造问题。这是绝大多数论者都异常着力之处。首先,在婚制改造的必要性上,新文化精英们达成了共识,但仔细考察他们的论述,可见其立场有温和与激进两种。温和者以纬文、筠园为代表,激进者以毛泽东、兼公、盾等为代表。

纬文在文章中,提出了改造婚姻问题的折衷法:1、改定结婚的年龄,认为早婚的男女未成年,所以懦弱愚钝,不能自决。应以20岁左右结婚为好。2、儿女自行择合经父兄鉴定。3、由父母择合经儿女的许可[25]。这篇文章本非为赵五贞事件而写,但恰值这一事件讨论期间,故编者对其作了披露。编者说,“至此问题的关系,十分重大,不是几句话可以解决,本文所说也未必都有充分的道理。不过提作一个问题,以供大众的研究。”[26]筠园也倾向于保守。他说“父母主婚的制度,中国相传已数千年来了,骤然改变,也有些为难的处所。”所以他主张以解除男女界限为自由结婚的前提[27]。盾在文末附的文字则说:“但据事实上说来,要解除男女界限,男女没有受过教育也不可能,所以现在的先决问题,还要从教育方面着手。不过社会上种种腐败思想龌龊习惯,急要设法涤除,才可不至和新机发生抵触。”对设法涤除种种腐败思想、龌龊习惯的想法,盾等新文化精英始终是坚持的。

占据主流的想法无疑出自激进派。他们认为,赵女士的自杀是被环境、社会所逼。毛泽东提出了“三面铁网”说。这三面就是赵女士所处的环境:中国社会、长沙南阳街赵宅一家人、她所不愿意的夫家柑子园吴宅一家人。这个环境是险恶的,而且这三面铁网没有一面是开放的,因此赵女士只有死[28]。更进一步,毛泽东考察了“社会万恶”与赵女士之死的关系,强调他们在批评这件事情时始终不能忽略掉“社会”,是社会逼死了赵五贞[29]。而在社会体制之中,父母包办婚姻制度、媒人制度、婚姻迷信、家庭专制等等都是很重要的方面。对毛泽东、兼公等人的这些看法,舒新城、平、迈君、司、平子、西堂、盾、抱一等都表示同意,并从自己的角度进行了补充、论证、研究。汝霖承接了毛泽东的“铁网”说,但他认为社会的铁网较之那三面铁网更坚牢些[30]。陈子博则更从“吴赵氏”的命名看出这环境的鬼鬼祟祟:“为什么有些人,硬要将吴字加到那清清白白的赵女士身上,来冤枉他诬堕他?他已经死了,还要将他征服做别人的附属品,这是什么意思呀!有这么鬼鬼祟祟的环境,赵女士怎得不死”[31]。对包办婚姻的罪恶,兼公的《旧式婚姻之流毒》首先提出,在随后的《我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杂感》一文中也重点论及,平子则直截了当地说:“我不赞成父母主婚”[32],毛泽东甚至说出了“天下类于赵女士父母的父母都要入狱”[33]这样的话。对媒人制度的罪恶,除毛泽东《打破媒人制度》、《“社会万恶”与赵女士》之外,汝霖的《我对于赵女士自杀案的主张》,毓莹的《一个问题》都涉及到了这个问题。汝霖说:“我对于赵女士的牺牲,主张父母和媒婆都应受刑事的制裁。”[34]毓莹甚至认为,“中国婚姻关系中最可恶的是第三者(媒人)夹于其间,他不知害了多少人。”“听说赵女士的媒人受了七十块大洋,想他们是为了钱的原故,有些不爱钱的那就简直是吃了饭没事做。”他最后送这班喜欢做媒的话是“天诛地灭,绝子灭孙”[35]……

但无论是温和派还是激进派,毕竟都属于新文化阵营,因此他们改造婚制、家庭专制制度的立场并无根本差异。即便是对赵女士之死的遗恨的指出者[36],指出赵女士之死是消极的行为者[37],都几乎同时指出其根源不在赵五贞本身,而在她没有机会接受完全的教育、自由的教育,她所处的环境如此险恶等等。

不仅如此,在新文化精英们持续20来天的反复讨论中,“自杀”的“赵女士”的形象得到了较全面的建构。可以说,通过他们的努力,新闻报道中自刎的新娘成了为争取自由而奋斗的时代典型,一个不自由勿宁死的时代精神的体现者。

盾就认为,赵五贞自杀成功,和常女士的婚姻成功,都表示他们实现了自身的价值[38]。在苏闰波眼里,“赵女士是一个有魄力能够自决的人。……他这种流血,是真理与恶魔奋斗的结果,他是求真理的勇将”,新曼则如此赞赏五贞的自杀:“赵姓姐姐呵,你现在何等洒脱,何等自由,你的力量真大,你的计划真妙。”“赵女士是个不为环境所屈的铁汉,同时是个完成自己意志的自动的牺牲者” [39]。赞成赵五贞自杀的还有署名“司”者,他说:“譬如赵女士要是自刎不死,归了吴家,羞死气死的痛苦,比自己刎死还要加重呢。噫!天下许多不自重的愚夫愚妇,自己起先不自打点,空落得一场奚落,不羞死也要气死哩。”可见,他不仅赞成赵五贞的自杀,而且以此为标准要求所谓的愚夫愚妇[40]。一个读者在来函中认为只在纸上称赞还不够,建议为赵女士开一个大追悼会[41]。有人观察到“赵女士自杀之后,有心人哀愤悲悼,有主张由女学生结队游街以誓劝世人之耳目者”,“有主张开追悼大会,以表示其勇烈之精神者,有主张树碑于其墓道,表彰其为要求自由解放之牺牲者”[42]……至于希望通过青年男女的努力奋斗,使赵五贞不至于枉死,或者表示要为赵五贞报仇之类的言说,更不鲜见。

新文化精英们对“赵女士”“自杀”意义的挖掘,和对“自杀”的“赵女士”形象的塑造,毫无疑问是成功的。事实上,他们以《大公报》(长沙)和《女界钟》、《晨报》为主要阵地进行的这场“建设舆论”[43]的行为,和他们正倡言解放、改造,尤其是女子解放密切相关。这在迈君的文章中已经说得比较明白:“当这大家高倡解放论的时候,恰好有赵女士自杀的事情发生,他自杀的方法,又是一种很容易惹人注意的方法,所以大家都被他激动,对于他表极大的同情。”[44]毛泽东也对青年男女如是说:“你们都不是些聋子瞎子,眼见着这么一件‘血洒长沙城’的惨事,就应该惊心动魄,有一个澈底的觉悟。你们自己的婚姻,应由你们自己去办。父母代办政策,应该绝对否认。恋爱是神圣的,是绝对不能代办,不能威迫,不能利诱的!我们不要辜负了他,不要使他白白送了一条性命。”[45]由赵五贞事件,刘渡黄得出的是“建设舆论,就是我们青年的责任,发表舆论,就是报纸的责任了。”为此,他要求舆论界三点:1、多攻击旧式的婚姻,2、多鼓吹自由的婚姻3、研究婚姻的改造[46]。可见,赵女士自杀事件本就是他们“建设”新式婚姻观中的一环,和前此对国民新道德的涉及以及此后对中国妇女解放问题的持续关注一脉相承。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会发现,新文化精英们的努力终于成功。体现在当年赵五贞自杀事件意义建构者之一的周敦祥身上,就是事隔六十年之后,他对赵五贞的回忆性评价是下面的样子:

赵五贞是位年轻姑娘,在五四运动提倡的新思想、新文化的熏陶下,她不满于封建包办婚姻,在被迫出嫁时,坐在花轿里自杀了。当时我们从调查中知道,她在出嫁前曾经对嫂子说过:“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做女子的真是背时呵!”过门那天,她请求花轿要从住在远一点的姐姐家门口过身。终于,她怀着对婚姻自由的憧憬、对包办婚姻的反抗,在花轿里用剃刀自刎而死,用鲜血控诉了孔孟之道的罪恶。[47]

这段回忆里面,赵五贞对嫂子说过的那句话,很显然是子虚乌有的,而其描述中体现出的价值判断标准,正是新文化精英们在这一事件中经过相当的努力才确立起来的。



*作者简介:杨华丽,文学博士,绵阳师范学院文学与对外汉语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打倒孔家店’‘口号’的诞生与衍化研究”(项目编号11YJC751101)、绵阳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五四’‘打孔家店’运动与现代文学的价值生成”(项目编号QD2013B07)的阶段性成果。

[1] 梁启超、蒋梦麟、张灏等均有此说,但这一名词在他们视域中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梁启超在其1901年所写的《过渡时代论》中说,从狭义而言,人世间有停顿与过渡这两个时代,“于停顿时代,而膨胀力之现象显焉;于过渡时代,而发生力之现象显焉。……中国自数千年以来,皆停顿时代也,而今则过渡时代也。”并且,他认为过渡时代是“希望之涌泉”,礼赞道:“美哉过渡时代乎!”(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1册,前引书,第464页)蒋梦麟则不那么乐观,他认为:“过渡时代,终有许多困难和失望的事,这是一定要经过的。”(梦麟《北大学生林德扬的自杀》,19191121日《晨报副镌》)而张灏视野中的“过渡时代”更多时候亦名“转型时代”,而其具体时限则因言说语境而异。大体说来,具体时限有三种:1895-1920年初([]张灏《转型时代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与文化史上的重要性》,见《张灏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页);1895-1925年前后([]张灏《中国近代转型时期的民主观念》,前引书,第281页);19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初([]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崔志海、葛夫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20057月第3次印刷,第1页)。

[2] 志希(罗家伦):《是青年自杀还是社会杀青年?》,19191119日《晨报》。

[3] “混沌时代”出现于好些人对“五四”时期的描述中,如张溥泉《什么是新道德》,1919116日《大公报》(长沙)。

[4] 齐卫平:《五四时期中国社会转型与自杀现象》,《民国春秋》1998年第3期。

[5] 齐卫平:《五四时期中国社会转型与自杀现象》,《民国春秋》1998年第3期。

[6] 刘长林、钱锦晶:《论五四思想家对自杀现象的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

[7] 涉足这一领域的有齐卫平《五四时期中国社会转型与自杀现象》(《民国春秋》1998年第3期);张光芒《民初思想界的自杀风潮》(《粤海风》2000年第5期);林毓生《论梁巨川先生的自杀》(《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刘长林《媒体建构:自杀社会意义的赋予――以中国1919-1928年社会运动中自杀事件报道为例》(《社会》2010年第3期)、《论五四思想家对自杀现象的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林德扬自杀的意义》(《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侯艳兴《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女性自杀探析》(《妇女研究丛刊》2006年第7期);赵英兰、何楠《民国女性自杀现象浅析》(李长莉,左玉河编《近代中国社会与民间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邵晓芙、池子华《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女性自杀现象解读》(《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王合群《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自杀问题的社会透视》(《史学月刊》2005年第2期)等。

[8] 刊于《甲寅》月刊第1卷第8号,与秋桐之文同号。

[9] 罗志希在《出世》(《新潮》第1卷第4号)中说,“我们这班青年,第一应当奋斗……若是奋斗得筋疲力尽、智绝谋穷,再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动作了,而于此世仍无一丝一毫的补助,然后自杀……”这正可见当时一般青年对奋斗精神的执着和对自杀的态度。

[10] 长沙周南女校所办的《女界钟》杂志,本来大半内容都在讨论“妇女解放”、“妇女劳动”诸问题,所以赵五贞事件一发生,他们就在毛泽东的建议下,特意出了“赵五贞专刊”附于第4期之后,陶毅、周世钊等写了文章,主张改革父母包办的封建婚姻制度,代之以婚姻自主、自由恋爱。见周敦祥《女界钟――“五四”漫忆》,《五四运动在湖南》,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245页。

[11] 五四时期的《晨报》与《大公报》多有呼应。在赵五贞事件中,刊发了一则《旧式婚姻的牺牲》,其副题为“请做父母的人看看!”尽管其描述的内容中有好些失实处,但其描述的立场与《大公报》中新文化派的相同,都认为赵五贞是旧式婚姻的牺牲品。值得注意的是,这则文字同样刊登在“新闻”版,但很明显,此时记者的观察更为宏观,但相较于《大公报》登在“�闻”栏里的那几篇报道,这里记者的立场已经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客观报道事实转为同意毛泽东等对赵五贞事件意义的挖掘结果。

[12] 原文如此。

[13] “无”字在原报刊《大公报》上看不太清楚,据其形状推测为此字。

[14] 苏闰波、新曼、不平三者的来信以《赵女士自杀案的“舆论”》为名一起发表,故算一篇,抱一、衍仁二人的文各算一篇。

[15] 加上他在19191121日《女界钟》特刊第1号上发表的一篇长文《女子自立问题》,毛泽东这十多天里发表了10篇文章,集中地传达了他这一时期的女性解放、婚制改革等思想。

[16] 兼公在《我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杂感》(19191117日)中说,“社会上既有一种赵女士身殉未婚夫的传闻,本馆因此就接到了许多的歌词挽联,大概都不离一些‘贞烈可钦’、‘流芳百世’、‘志行贯日月’‘名节重山河’的话,可见旧学说旧信仰的势力还是大得很。”由此可知,因赵五贞事件而写信给《大公报》报馆的人较现在所见刊发出来的要多得多,这也说明长沙社会上保守势力对这一事件的意义的重视。但由于《大公报》被兼公等偏向新文化、新思想的人所掌握,所以他们的那些表彰赵五贞贞节的文字未能发表。由此也能见出此期《大公报》的新文化立场。

[17] 振钧:《掠婚》,1919126日《大公报》(长沙)。

[18] 有时“研究”栏刊载的文章太长,会延续到第七版,“随意录”栏附于“研究”栏之后,所以其情况也随之变动,或在第六版或在第七版。

[19] 泽东:《赵女士的人格问题》,19191118日《大公报》(长沙)。

[20] 兼公:《赵常两女士的人格问题》,19191118日《大公报》(长沙)。

[21] 盾:《我也说说赵女自杀事件》,19191118日《大公报》(长沙)。

[22] 苏闰波:《赵女士自杀案的“舆论”》,19191120日《大公报》(长沙)。

[23] 《来函批露》,1919年1120日《大公报》(长沙)。

[24] 刘渡黄:《我对于婚姻改造的意见》,1919年1129日《大公报》(长沙)。

[25] 纬文:《婚制改造问题》,1919年1120日《大公报》(长沙)。

[26] 纬文之末,记者所写文字。

[27] 筠园:《我的改革婚制谈》,1919年1121日《大公报》(长沙)。

[28] 泽东:《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1919年1116日《大公报》(长沙)。

[29] 泽东:《“社会万恶”与赵女士》,1919年1121日《大公报》(长沙)。

[30] 汝霖:《我对于赵女士自杀案的主张》,19191119日《大公报》(长沙)。

[31] 陈子博:《那里来的吴赵氏》,1919年1121日《大公报》(长沙)。

[32] 平子:《我不赞成父母主婚》,1919年1122日《大公报》(长沙)。

[33] 泽东:《赵女士的人格问题》,1919年1118日《大公报》(长沙)。

[34] 汝霖:《我对于赵女士自杀案的主张》,1919年1119日《大公报》(长沙)。

[35] 毓莹:《一个问题》,19191122日《大公报》(长沙)。

[36] 迈君:《我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感想》,19191121日《大公报》(长沙)。

[37] 殷柏:《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的批评》,1919年1119日《大公报》(长沙)。

[38] 盾:《天下几多没有价值的事》,19191120日《大公报》(长沙)。

[39] 见《赵女士自杀案的“舆论”》,1919年1120日《大公报》(长沙)中苏闰波、新曼所写的部分。

[40] 司:《不羞死也要气死》,19191121日《大公报》(长沙)。

[41] 1919年1120日《大公报》(长沙)“来函披露”栏。

[42] 西堂:《论赵女士自杀事》,19191124日《大公报》(长沙)。

[43] 刘渡黄:《我对于婚姻改造的意见》,1919年1129日《大公报》(长沙)。

[44] 迈君:《我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感想》,19191121日《大公报》(长沙)。

[45] 泽东:《婚姻问题敬告男女青年》,1919年11月19日《大公报》(长沙)。

[46] 刘渡黄:《我对于婚姻改造的意见》,1919年1129日《大公报》(长沙)。

[47] 周敦祥:《女界钟――“五四”漫忆》,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245页。该文原载197956日《湖南日报》。